(一)教育制度的概念
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与组织的体系及其运行规则,它应包含两大基本要义,一是指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与组织的体系,这些教育机构不仅仅包括各级各类学校,而且包括各种教育行政部门和管理组织,二是指教育机构与组织体系赖以存在和运行的一套规则,如各种各样的教育法律、法规、条例等。在教育学中,教育制度通常只论述教育的各种施教机构与组织构成的系统,它既包括学校教育机构与组织,也包括幼儿教育机构与组织、校外儿童教育机构与组织、成人教育机构与组织。
(二)教育制度的特点
教育制度既是对客观现实的反应,又反映制定者一定的价值取向,因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就会有不同的教育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教育制度独立
于个体之外,对个体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1. 客观性
在制定过程中,会反映制定者的主观愿望或特殊价值取向,会受到制定者所具有的教育思想等精神层面的导向。但是,同时也受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具有其客观基础和规律性。它不以个别人的意志为转移,任何个体都不能因为个人喜好随意地制定或废除教育制度。
2. 规范性
任何教育制度都是由制定者根据一定的需要而制定的,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它不仅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和任务,同时对受教育者的入学条件有所规定,如受教育权的限定和培养目标等。例如,在阶级社会中,教育制度总是体现着统治阶级的价值取向, 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而在社会主义社会,教育制度是为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 它保障和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明的需要。
3. 历史性
教育制度作为对客观现实的一种反映,总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