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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领导体制
1791 年的《权利法案》是教育分权的法律依据,联邦政府无权直接干预地方教育,但必要时还是可以以法案或经济的手段参与教育决策。各州相继设立了教育委员会和教育厅、局,负责各州的一切教育事宜。
(二)初等教育
由于宪法修正案承认宗教信仰的自由,激发了各教派的办学热情,教会学校大大增加。
(三)中等教育
文法学校依然是美国中等教育的主要机构,但文实中学已有取代文法学校的趋势。
(四)高等教育
特点之一是速度快。1780年至1800年的二十年间,有18所大学建成。特点之二是州立大学的出现,私人或教会已不是兴办大学的唯一力量。教学内容中也增加了实科, 录取新生时也取消了教派限制。
(五)普及义务教育
杰斐逊的《知识普及法案》是18 世纪美国建国后倡导普及教育和公共教育制度的典
型。按杰斐逊的计划,弗吉尼亚州每5-6 平方英里分为一个学区,每学区都设立三年制的免费公立小学;优秀的小学毕业生进入公立文法学校,既学习古典语文,也学习自然科学知识;优秀者免费进入威廉-玛丽学院学习,未升学者,任小学教师。他提倡的普及免费的初等教育和建立单轨制的免费公立学校系统,成为19世纪公立学校运动的先声。